(2014)莒民初字第1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希好与赵希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好,赵希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1919-1号原告:赵希好,男。委托代理人:李纪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希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好与被告赵希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希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希好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