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晶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洛阳晶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商初字第13号原告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012759-2。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翠芳,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系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洛阳晶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红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晶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洛阳晶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杭锦旗苏里格玻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功代理审判员 崔 媛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