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聪辉与福建省晋江友诚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友诚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杨聪辉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友诚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赖连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友诚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友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聪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友诚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东区19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因此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才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晋江市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对于专利案件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有关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晋江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泉州市、莆田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晋江市隶属于泉州市辖区,因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友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