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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咏昊诉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本院就原告江咏昊与被告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7页中“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零八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二十三元,均由原告江咏昊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零八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二十三元,均由原告江咏昊负担(已交纳);鉴定费八千七百九十元,由原告江咏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朱庆梅人民陪审员  梁淑芬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