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咏昊诉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本院就原告江咏昊与被告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7页中“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零八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二十三元,均由原告江咏昊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零八元,财产保全费一千八百二十三元,均由原告江咏昊负担(已交纳);鉴定费八千七百九十元,由原告江咏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朱庆梅人民陪审员 梁淑芬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