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兴财与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财,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号原告赵兴财。被告孙雨新。被告王权忠。被告战耀东。原告赵兴财与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兴财与被告战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雨新、王权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兴财起诉称,2012年1月18日,被告孙雨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4分,被告王权忠、战耀东自愿为被告孙雨新提供担保,同时三被告为一个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孙雨新在2014年4月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雨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王权忠、战耀东偿还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战耀东辩称,我提供了担保,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孙雨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4分,被告王权忠、战耀东自愿为被告孙雨新提供担保,同时三被告为一个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孙雨新在2014年4月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雨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王权忠、战耀东偿还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战耀东没有异议。被告孙雨新、王权忠、战耀东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孙雨新向原告赵兴财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孙雨新于2014年3月份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尚欠3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孙雨新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权忠、战耀东自愿为被告孙雨新的借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行为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权忠、战耀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雨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兴财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月利息1.4分,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按本金10万元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本金3万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王权忠、战耀东对被告孙雨新偿还原告赵兴财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月利息1.4分,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按本金10万元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本金3万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6元(原告垫付),由被告孙雨新负担,被告王权忠、战耀东承担连带执行责任,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臧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