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