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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