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XX诉李X1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XX,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法定代理人李晓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身份证号2302081968********。被告李X1,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华丰派出所民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原告李XX与被告李X1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