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樊恩禄申请执行意邦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恩禄,四川省意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樊恩禄。被执行人四川省意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勇,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樊恩禄申请执行四川省意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人樊恩禄已领取本案标的款,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樊恩禄申请执行四川省意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国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