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勇国与龚谨、叶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国,龚谨,叶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黄勇国,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龚谨,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金港名都B区。被告叶爱玉,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金港名都B区。原告黄勇国与被告龚谨、叶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秀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注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