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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平初与李平初、李平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平初,李平傲,郑志灵,宜昌市西陵区格林蓝星酒店,休宁县曙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荣。委托代理人:陈丹。被告:李平初。被告:李平傲。被告:郑志灵。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格林蓝星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平傲。被告:休宁县曙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初、李平傲、郑志灵、宜昌市西陵区格林蓝星酒店、休宁县曙光矿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377号锦园小区秋水苑8幢二单元4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259818)中被告郑志灵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377号锦园小区秋水苑8幢二单元4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城区259818)中被告郑志灵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