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华润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华润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蓝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耿亮。委托代理人邱声群,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华润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罗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华润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揭阳市福兴美节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