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于杰诉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凤城丝绸厂管理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于杰,女。委托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负责人:于福刚,系凤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杰诉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杰承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