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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于杰诉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杰,凤城丝绸厂管理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于杰,女。委托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负责人:于福刚,系凤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杰诉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杰承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