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牟善伟、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牟善伟,薛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55号。法定代表人:XX胤,行长。被申请人:牟善伟,居民。被申请人:薛山,居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牟善伟、薛山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牟善伟、薛山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恒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