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前锋行初字第70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先刚,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系原告职工。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紫金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男,局长。第三人张春生,男,生于1962年3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莉,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日。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胡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其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