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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黄梅柳、张裕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黄梅柳,张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峰。被执行人黄梅柳。被执行人张裕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梅柳、张裕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0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黄梅柳、张裕雄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xxxx元,执行费xxx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梅柳、张裕雄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066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嵇建平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