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行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宝龙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行字第873号移送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行装科。被执行人许宝龙,农民。被执行人许宝龙危险驾驶罪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宝龙的银行存款5050元(其中执行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