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拘留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复 议 决 定 书(2015)德中执复字第20号申请复议人:徐玉喜,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复议人徐玉喜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河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齐法执拘字第47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①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按照法院的要求如实申报了自己的财产,并已经履行了15000元的金钱履行义务,现确实没有可供履行的其它财产;②申请复议人不具备拘留的违法事实;③齐河法院执行的本案中没有对主债务人张乃会采取强制措施,而对作为担保人并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申请复议人采取强制措施,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撤销对其的拘留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玉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但依法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而且依法应严格完全的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申请复议人虽然向法院申报了自己的财产,但对于自己在外承包工程的状况、债权等(齐河法院提供的录音材料)未如实向法院申报。申请复议人虽然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这并不构成法院对其剩余债务采取执行措施的免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徐玉喜的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