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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曹某,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任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