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27号原告:曹某,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任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