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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兰永权、叶小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兰永权,叶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9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7楼5、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永权。被执行人:叶小霞,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1********。申请执行人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永权、叶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款项418827.51元、违约金1233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223元、保全费1517元、公告费650元,本案执行费79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兰永权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右岛特区1栋1单元5层01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堂   林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杨长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