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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李昊洋申请执行王学峰、王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洋,王学峰,王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昊洋,男。被执行人王学峰,男。被执行人王泓秋,女。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现诉讼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昊洋所有的开户行为某银行xxx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