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执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倪伟明与湖州市织里国际童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伟明,湖州市织里国际童装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倪伟明。被执行人:湖州市织里国际童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柯文化,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倪伟明与被执行人湖州市织里国际童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湖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分另作出湖仲(2013)裁字第74号及湖仲(2013)裁字第75号裁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伟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州市织里国际童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分别申请撤销湖仲(2013)裁字第74号及湖仲(2013)裁字第75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倪伟明向本院申请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诉讼结果。据此,两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湖执民字第2号和(2015)浙湖执民字第3号两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言军审判员 黄新涌审判员 钱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