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蕤涛与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许本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蕤涛,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许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李蕤涛。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慎。被执行人:许本忠。申请人李蕤涛与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许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慎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