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麦永岁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永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永岁,曾用名“刘华”,外号“华哥”、“贼华”,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三亚市西岛社区X区X号,捕前住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号***房,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相如,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永岁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永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婷婷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麦永岁及其辩护人陈相如、证人曾绳平、曾绳丽、王鑫、丁路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麦永岁在其租住的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内与王鑫吸食冰毒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一并被抓获的还有正欲前往该出租屋的吸毒人员丁路琦、刘雅静以及赵明陆三人。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麦永岁租住的302房间进行搜查后,当场从该房间一办公桌抽屉内、办公桌上以及红色行李箱内扣押被告人麦永岁非法持有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五包海洛因(经鉴定,重11.8078克,含海洛因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粉状物氯胺酮三包(经鉴定,重145.1189克,含氯胺酮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块状物含甲基苯丙胺四包(经鉴定,重47.114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用印有“天山雪莲”字样的透明玻璃瓶包装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黄棕色液体五瓶(经鉴定,重78.50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成分)、用黑色玻璃瓶包装的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黄棕色液体一瓶(经鉴定,重1.4542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用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白色粉末甲基苯丙胺一盒(经鉴定,重0.279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一并扣押的还有黑色枪型物一把(经鉴定,不能认定为枪支)、二枚钢珠弹、吸食毒品的工具三个、匕首、砍柴刀各一把以及电子称一台、记重称一把、密码锁一把。2014年4月13日19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人员进行吸毒检测,证实被告人麦永岁和王鑫、丁路琦、刘雅静四人均系吸毒人员。经查,王鑫、丁路琦曾于2014年4月11日14时许、2014年4月12日21时许、2014年4月13日9时许在302房间内吸食由被告人麦永岁提供的冰毒。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黑色电子称一台;绿色弹簧称一把;银灰色表面印有“Columbia”密码锁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其无异议。2、书证:(1)抓获经过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3日17时40分许,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出租屋内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麦永岁和王鑫当场抓获,并在出租屋内桌子抽屉和行李箱中缴获一批神仙水、冰毒、K粉、海洛因等毒品,并予以扣押。到案过程中麦永岁予以配合,没有拒捕、阻碍、逃跑行为。(2)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麦永岁出生于1982年6月25日等基本情况。(3)租房合同和房租收据,证实被告人麦永岁以“刘华”的名义与符少茹签订了租房合同,承租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租期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租期一年。被告人麦永岁已在该房间内租住一年。(4)三亚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麦永岁和王鑫、丁路琦、刘雅静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5)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和三亚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麦永岁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3、证人证言:(1)王X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其和麦永岁正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内吸食毒品。大约18时许,其听到门外有人敲门,就过去开门,当其将门打开的时候看见有一个便衣民警拿着枪,身后还跟了好多人,其担心被公安民警抓获,于是就迅速将门关上,但是还是被强力推开门,然后公安民警就把其和麦永岁控制住,并对房间进行检查,从麦永岁的办公桌抽屉内搜出5瓶神仙水、K粉、海洛因、冰毒、自制枪支和两枚子弹,从麦永岁的行李箱内搜出一包K粉,从桌子上扣押一小盒海洛因,从床边扣押出两把刀和三个吸食毒品用的工具,从房间内扣押一把密码锁。这时公安民警将赵明陆带到房间内。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是麦永岁租的,租房是为了存放及吸食毒品。公安民警从麦永岁房间办公桌抽屉内扣押的物品都是麦永岁的。其和麦永岁每次吸食毒品的时候,都是麦永岁用密码打开抽屉内拿出冰毒或k粉等毒品吸食。公安民警用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氯胺酮联合测试剂盒对其尿样进行了测试,尿检呈阳性。还证实2014年4月13日18时许,其和麦永岁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一出租房302房间内吸食毒品。房间内平时有其、麦永岁、丁路琦三个人吸毒,其和丁路琦吸食的毒品都是麦永岁提供的,都是冰毒。其在麦永岁房间内吸食过很多次毒品,最近的三次时间分别是:2014年4月11日14时许,2014年4月12日21时许,2014年4月13日9时许,其和丁路琦都是麦永岁的好朋友,平时麦永岁叫其到房间内上网,有时麦永岁出去就叫其在房间内上网等他回来,有时麦永岁就分其一点。麦永岁的冰毒是从一个用密码锁锁住的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来给其和丁路琦吸食的。(2)丁X琦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8时30分左右,其和女朋友刘静雅在三亚月川村二巷打包4份快餐去月川老干区六巷出租屋看王鑫,上楼梯的时候看到两名穿着便衣的男子,两名男子给他们看工作证件,并把他们带到出租屋内检查,检查完后其和刘静雅就被带回三亚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起被带回的还有王鑫、麦永岁、赵明陆。月川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是麦永岁租的,是为了存放和吸食毒品,其去过很多次。王鑫说房间是麦永岁租的,麦永岁自己也说是他租的。公安民警在抓获其的当天在麦永岁房间内扣押冰毒、神仙水、K粉、海洛因、一把自制枪支、两颗子弹、一把匕首、一把砍刀、两台称以及吸毒用的工具。一把自制枪支、两颗子弹、一把匕首、一把砍刀是其的;冰毒、神仙水、K粉和海洛因都是麦永岁的。麦永岁将冰毒、神仙水、K粉、海洛因放置在出租屋办公桌抽屉内,每次吸食毒品时,都是麦永岁打开抽屉拿出冰毒给其和王鑫吸食,抽屉内有冰毒、神仙水、K粉、海洛因。密码锁只有麦永岁知道密码,也只有麦永岁可以打开这个抽屉。还证实其和麦永岁2006年就认识,其在麦永岁租的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内吸食过毒品,平时在该房间内吸毒的人还有王鑫,其和王鑫吸食的冰毒都是麦永岁提供,麦永岁都是从一个抽屉内将冰毒拿出来吸食的。其在麦永岁房间内吸食过很多次毒品,最近的三次时间分别是:2014年4月11日14时许,2014年4月12日2l时许,2014年4月13日9时许。(3)赵X陆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2时许,其去三亚月川老干区六巷一出租屋内寻六哥(丁路琦),其没有看到六哥,只看到王鑫在出租屋内玩电脑。大约到16时许,麦永岁来到出租屋,并叫其下楼买甘蔗,当其买甘蔗回到出租屋内的时候,看到麦永岁从出租屋内桌子抽屉内拿出冰毒和海洛因。当时麦永岁就很不高兴,就把其赶出去。当其从出租屋下楼到门口时,就有便衣警察把出租屋控制住,并把其控制带回出租屋。然后公安民警对他们进行询问,并从出租屋内的桌子抽屉缴获神仙水、冰毒、海洛因、K粉以及一把自制枪支,还从麦永岁的行李包中搜出一包K粉。这间房子是麦永岁租的,是用于存放和吸食毒品的,毒品都是麦永岁的,因为其每次到出租屋来的时候,都是麦永岁用密码打开抽屉拿冰毒和海洛因,与办案民警所扣押的神仙水、K粉、海洛因、冰毒是同一个桌子同一个抽屉。(4)符X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这栋房子的主人,302房间是一名叫做刘华的男子租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麦永岁就是自称是“刘华”的男子。麦永岁是从2013年4月13日开始租302房间的,合同一年。其基本上每天都看到麦永岁进进出出302出租房间。麦永岁经常居住在该房间内。(5)云X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所涉的房屋系其与符少茹二人夫妻共有。其证实麦永岁化名“刘华”租住该房屋并一直住在302房。(6)刘X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8时30分许,其与男友丁路琦在商品街的一个快餐店打包四份快餐,并前往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间,其与丁路琦在准备上楼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与丁路琦都是吸毒人员。4、鉴定意见:(1)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4)10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①从出租屋内缴获的3包可疑物品均为白色晶体粉末,共净重145.118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②从出租屋内缴获的4包可疑物品均为透明晶体块状物,共净重47.11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③从出租屋内缴获的5包可疑物品均为白色块状物,共净重11.807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④从出租屋内缴获的5瓶可疑物品均为黄棕色液体,液体体积共计77.5毫升,共净重78.5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⑤从出租屋内缴获的l瓶可疑物品为灰白色粉末,净重0.27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⑥从出租屋内缴获1瓶可疑物品为黄棕色液体,液体体积为1.4毫升,净重1.45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成分。(2)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痕)字(2014)0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麦永岁位于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出租屋内缴获的一支枪型物品和两枚枪弹型物品,经鉴定该枪型物不能正常击发,不能认定为枪支;枪弹型物为发令枪弹。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载明被告人麦永岁被抓获的地点及现场缴获毒品可疑物的情况。6、被告人麦永岁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其回到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间内休息,其进入房间看到王鑫在房间内玩游戏,赵明陆在王鑫身边坐着,随后其就上床休息。过了一会儿,其口很干,就叫赵明陆去楼下买甘蔗来吃,赵明陆买甘蔗给其后就出去了。大约到了18时许,有人敲门,王鑫就去开门,突然有好几名穿着便衣的男子冲进房间内,把其和王鑫控制住后,并出示了相关证件,其才知道是警察。接着警察检查房间里面的物品,在其办公桌的抽屉内扣押出5瓶紫色盖头,瓶子为透明白色玻璃,瓶面上印有“天山雪莲”字样,内装有黄棕色的的神仙水(指的是毒品);1瓶金黄色盖头,黑色玻璃瓶内装有黄棕色药水(疑似毒品);用透明塑料密封薄膜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状块的3小包和1大包冰毒(指的是毒品);用透明塑料密封薄膜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粉末的K粉两大包(指的是毒品);用透明塑料密封薄膜包装好的白色粉末固体海洛因(指的是毒品)3小包各一块,两大块1包,三小块1大包;一把黑色自制手枪、两枚子弹,两个电子称。在办公桌子上面扣押一小盒透明塑料盒子蓝白色格子盒盖装有灰白色的海洛因(指的是毒品)。从其红色行李箱内扣押出一大包透明塑料密封薄膜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粉末的K粉(指的是毒品)。从房间的床旁边凳子上扣押三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食毒品的工具,在床的旁边扣押出一把蓝色刀柄长度大约三十公分的匕首和一把黑色长度大约七十公分的砍柴刀,在房间内扣押一把密码锁头。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是其租的,是其以“刘华”的名字与符少茹签订的租房合同。房间是其用来平时上班休息用。其不知道5瓶神仙水、4包冰毒、3大包K粉和红色行李箱内扣押的1大包K粉是谁的。5包海洛因(毒品)和民警扣押的一小盒用透明塑料盒子的海洛因是其的,是其以每克价格180元钱,共900元钱的价格从一名外号叫“明哥”(联系方式是1888984****)的男子处购买,这些海洛因是其自己吸食。办案民警扣押的一瓶金黄色瓶盖,黑色玻璃瓶内装的是治疗湿疹用的药水。密码锁是用来锁存放毒品的,密码锁的密码为“088”,是其设置的。两个称子在其租这房间时就有在里面了。子弹、手枪、匕首、砍柴刀是丁路琦的。3个吸食毒品的工具是王鑫自制的。其吸食的毒品是用其工资购买,其一般和丁路琦、王鑫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其不知道王鑫、丁路琦俩人吸食的毒品是谁给的,也不知道王鑫和丁路琦为何要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其从未贩毒,丁路琦与王鑫系其朋友,也是吸毒人员,丁路琦、王鑫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所吸食的毒品是其提供给丁路琦、王鑫的。在房间内吸毒的还有丁路琦的女朋友刘雅静,刘雅静也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其提供给丁路琦、王鑫、刘雅静的毒品是冰毒。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永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7.3489克、海洛因11.8078克和氯胺酮145.1189克;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永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永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又再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麦永岁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永岁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麦永岁及其辩护人关于麦永岁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为11.8078克海洛因,而不应包含有127.3489克甲基苯丙胺和145.1189克氯胺酮的毒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租房合同和证人符XX、云XX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麦永岁承租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号房;根据证人王X、丁XX、赵XX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麦永岁是吸毒者以及搜缴到的127.3489克甲基苯丙胺和145.1189克氯胺酮毒品是被告人麦永岁所有,且超出其吸食数量,三位证人均亲眼见到被告人麦永岁用密码打开该房间的办公桌抽屉的密码锁并从抽屉内拿出毒品提供给他们吸食。被告人麦永岁否认该毒品系其所有,但未能提供该毒品的所有者及其相关证据,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永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电子称一把、弹簧称一把、密码锁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永岁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人王鑫、丁路琦、赵明陆的证言均不属实的,其2014年4月13日9时和16时30分均未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2、本案证据无法认定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所查获的毒品归其所有。证人王鑫、丁路琦、赵明陆的证言均是他们主观臆断。其只认可11.8078克海洛因是其自己的。3、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的神仙水、K粉、冰毒等以及红色行李箱内的K粉无法排除他人所有的可能。因为王鑫、丁路琦等五人均有房间钥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按其认可的持有海洛因11.8078克的事实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意见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永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7.3489克、海洛因11.8078克和氯胺酮145.1189以及于2014年4月11日至4月13日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先后3次提供毒品供吸毒人员王鑫、丁路琦吸食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黑色电子称一台;绿色弹簧称一把;银灰色表面印有“Columbia”密码锁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租房合同》、房租收据、三亚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9)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三亚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3、证人王X、丁X琦、赵X陆、符X茹、云X潮、刘X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4)10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痕)字(2014)0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被告人麦永岁的供述。另外,证人曾X平、曾X丽当庭作证称2014年4月13日七点其二人在西岛坐班轮至三亚之边的港口,七点多之后又坐麦永岁的车去陵水,下午3到4点的样子返回港口,其二人回西岛,麦永岁去哪他们不清楚了。证人王X当庭作证称4月13日麦永岁早上出门前给其毒品供其吸食。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永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7.3489克、海洛因11.8078克和氯胺酮145.1189克;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麦永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又再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可以从重处罚。上诉人麦永岁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麦永岁及其辩护人提出其2014年4月13日9时和16时30分均未在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证人王X、丁X琦在侦查阶段均有相关供述;其次,证人曾X丽、曾X平当庭作证内容不足以否定该事实,且王X当庭作证称当日麦永岁早上出门前给其毒品供其吸食,综合上述证据,该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麦永岁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无法认定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房所查获的毒品归其所有,其仅持有海洛因11.8078克等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首先,《租房合同》和证人符X茹、云X潮的证言,证实麦永岁承租三亚市月川村老干区六巷9号302号房;其次,证人王X、丁X琦、赵X陆的证言均证实麦永岁是吸毒者以及搜缴到的127.3489克甲基苯丙胺和145.1189克氯胺酮毒品是麦永岁所有,三位证人均亲眼见到被告人麦永岁用密码打开该房间的办公桌抽屉的密码锁并从抽屉内拿出毒品提供给他们吸食。证人证言少数内容的不完全一致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最后,麦永岁否认该毒品系其所有,但不能提供该毒品的所有者及其相关证据,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付春燕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