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体军与陈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体军,陈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白体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1日,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白体军诉被告陈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