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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体军与陈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体军,陈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白体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1日,高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白体军诉被告陈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