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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柴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柴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