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温存良与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存良,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温存良。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驻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场地内所有的带铁干渣及铁渣。并责令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场地内所有的带铁干渣及铁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李永忠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国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