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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攀枝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攀枝,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怀集县洽水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洽水镇。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攀枝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攀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份期间,被告人赵攀枝未经山场集体村民同意,且没有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怀集县洽水镇白水村委会头房村地名“甘仔嚨塝”山场砍伐林木,该山场是属于头房村集体所有。经鉴定,地名“甘仔嚨塝”山场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3公顷,林种为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杂木,采伐活林木总蓄积量为11.00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赵攀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攀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攀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攀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识到自己知道做错了,请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地名“甘仔嚨塝”山场属于怀集县洽水镇白水村委会头房村集体所有。2014年11月至12份期间,被告人赵攀枝未经山场集体村民同意,且没有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甘仔嚨塝”山场砍伐林木。2015年1月3日,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到该山场进行了查处。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甘仔嚨塝”山场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3公顷,林种为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杂木,采伐活林木总蓄积量为11.007立方米。2015年1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赵攀枝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赵某养、赵某振、赵某枝、赵某南、李月某、李柳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怀集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存根复印件,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侦查说明及抓获被告人赵攀枝的经过,被告人赵攀枝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攀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总蓄积达11.0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攀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攀枝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攀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攀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