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国臣与珠海伟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臣,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5557。被执行人:珠海伟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世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国臣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海棠支行账号62×××64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