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0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特别是2015年原告流产后,被告对原告不过问,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原告脾气稍大点,有些事原告嫌被告不告诉她,被告感觉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被告对原告照顾欠缺,以后改正,对原告及孩子多加关心,对家庭多关心。总之,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x。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及时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了7年多,拥有了三口之家,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