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煤气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凤凰尚虞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煤气有限公司,常熟市金凤凰尚虞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69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1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金凤凰尚虞休闲会所,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宝岩村一组。负责人周思扬,总经理。常熟市煤气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凤凰尚虞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2012)熟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常熟市金凤凰尚虞休闲会所给付常熟市煤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9836元及诉讼费1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负责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熟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