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浩辉与苏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65号原告梁浩辉,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苏维全,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梁浩辉诉被告苏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3000元,约定2012年8月28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30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3000元,余款30000元委托梁碧清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并承诺在2012年8月28日归还全部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500元,被告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归还了本金20000元。因被告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23000元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借款到期后,未依约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3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月500元,也即月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合法有效,被告应继续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维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浩辉清偿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2%的标准从2012年8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元,由被告苏维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