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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舟敏,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初字第5号原告蒋舟敏。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局长。原告蒋舟敏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蒋舟敏提交的起诉状后,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蒋舟敏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800元。但原告蒋舟敏逾期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蒋舟敏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舟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