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史瑞娥与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瑞娥,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史瑞娥。被执行人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王友华,市基金征稽局局长。第三人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朱健,三实业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重新核定第三人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史瑞娥缴纳1996年1月到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重新核定第三人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史瑞娥缴纳1996年1月到2003年6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