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英锋与麻天鸿、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杨英锋。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天鸿。被告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七塘社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201号。法定代表人黄永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英锋与被告麻天鸿、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于2015年4月29日主持调解。书记员黄宪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英锋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麻天鸿和被告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三领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投资建设的百色市右江区迎龙农贸综合市场主楼外墙腻子粉及墙漆承包给被告麻天鸿施工。2014年8月17日,被告麻天鸿雇请原告杨英锋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麻天鸿和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前连带赔偿原告杨英锋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麻天鸿和百色市益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7.5元,原告杨英锋负担907.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宪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