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孟凡国与肖兰、易善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凡国,肖兰,易善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凡国,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兰,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易善俊,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孟凡国因与被申请人肖兰、易善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孟凡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陈雨勤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