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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日晓与曹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日晓,曹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日晓被告:曹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日晓诉被告曹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举家外出,无法找到被告。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日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日晓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书记员  文练帅书记员  文练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