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日晓与曹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日晓,曹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日晓被告:曹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日晓诉被告曹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举家外出,无法找到被告。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日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日晓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书记员 文练帅书记员 文练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