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倩,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胡倩,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怪异,难以相处。2005年女儿杨某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其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更加升级。2014年10月,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竟然用刀将原告的手划伤手术缝合六针。其和被告如果再在一起生活,其生命安��都得不到保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杨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3、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其和被告谈了三年才结婚,有感情基础,其很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家务全部由其一人干。原告婚内出轨,其才与原告产生争执撕扯的。原告说其对原告父母不好与事实不符,其现在身体不好,身体多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月24日,婚生女杨某某出生。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杨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已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生女杨某某尚未成年,其成长还需原、被告的共同抚养和教育。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需要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包容,多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本院对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