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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梅媛与李京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媛,李京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张梅媛,女,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被告李京熹,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泰和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媛与被告李京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建华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人民陪审员  曾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