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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任佳鑫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佳鑫,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洪喜,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尔敏,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95年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小龙,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薇,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德才,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继共,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金玲,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欣,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佳鑫等14人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佳鑫及其辩护人王洪喜、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尔敏、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小龙、邢某某、鲍某某及其辩护人梁薇、孟某某、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吕德才、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继共、李某甲、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金玲、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刘欣、李某乙及其辩护人何乃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任佳鑫召集被告人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召集被告人张某丙、李某乙,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师大嘉园小区、滨才城小区设立诈骗窝点,以虚假购买淘宝网卖家商品,并通过虚假转账的手段,骗取卖家代为转账充值支付宝,诈骗百余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程某某、孙某甲负责在网上注册诈骗专用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聊单”人员并负责对账、收账;被告人张某甲、邢某某负责操作转假账,即“作图”;被告人鲍某某、孟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即“聊单”;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56元。其中:鲍某某诈骗金额为59,775元;孟某某诈骗金额为33,129元;张某乙诈骗金额为74,215元;丁某某诈骗金额为44,024元;李某甲诈骗金额为6,635元;赵某某诈骗金额为10,420元;张某丙诈骗金额为14,392元;李某乙诈骗金额为17,466元。经侦查,被告人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于2014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电脑主机、赃款、银行卡等扣押清单、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假转账短信截图、工作说明等、被害人万某某、侯某某、李某丙、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佳鑫、姜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任佳鑫等14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佳鑫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任佳鑫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每起诈骗的额度小,未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退赔,并且积极返赃;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任佳鑫和姜某某是两伙独立的犯罪,姜某某一伙的犯罪数额不应加入任佳鑫的犯罪数额中。任佳鑫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服刑,请求判处缓刑或判处实刑裁定监外执行。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具有坦白情节;从事诈骗行为时间较短并且获利不大;无前科,属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张某甲在警方抓捕被告人鲍某某时自愿配合前往公安机关,并且主动交代团伙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犯罪的事实,应为自首;属从犯;其虽参与了作图,但并未从中获利;案发日张某甲刚刚成年不久,涉事不深,社会经验不足,对犯罪的甄别能力差,犯罪主观意识不明显;既往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在校生,初犯,建议对其定罪免处或适用缓刑。被告人鲍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鲍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从犯,初次犯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自己的行为能真诚的悔过,其家属愿意积极返赃并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是胁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返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丁某某认罪态度好,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建议判处缓刑或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赵某某系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张某丙系从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为其做如下辩护,李某乙系从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任佳鑫召集被告人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召集被告人张某丙、李某乙,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师大嘉园小区、滨才城小区设立诈骗窝点,以虚假购买淘宝网卖家商品,并通过虚假转账的手段,骗取卖家代为转账充值支付宝,诈骗百余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程某某、孙某甲负责在网上注册诈骗专用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聊单”人员并负责对账、收账;被告人张某甲、邢某某负责操作转假账,即“作图”;被告人鲍某某、孟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即“聊单”;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56元。其中:鲍某某诈骗金额为59,775元;孟某某诈骗金额为33,129元;张某乙诈骗金额为74,215元;丁某某诈骗金额为44,024元;李某甲诈骗金额为6,635元;赵某某诈骗金额为10,420元;张某丙诈骗金额为14,392元;李某乙诈骗金额为17,466元。经侦查,被告人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于2014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5月8日,武某某(河北省行唐县人,淘宝网店店主)报案称,2014年4月25日阿里旺旺名为“海阔天空gann”的买家(IP地址显示为哈尔滨市)在其网店买衣服过程中,声称支付宝中没钱,提出先将钱打入武某某银行卡中,再由武某某将钱通过支付宝转到账户“×××@163.com张茂珍”的支付宝中,随后利用伪造银行汇款截图及提醒短信的方式分6次从武某某手中骗取6713元。哈尔滨市公安局于5月8日对武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5月23日对被告人人任佳鑫、姜某某、程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邢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等14人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任佳鑫等14人无前科及违法行为。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他在网上开了一家淘宝店铺,2014年4月24日一个买家通过“旺旺”联系他要买打印机,买家说用银行卡转账,他就把卡号、姓名、手机号都发给买家了,然后他收到两条提示短信,他以为买家给他转了两笔钱,后来买家又说不放心,让他再把钱打到买家的支付宝里,买家再用支付宝支付,他就用支付宝给买家打了两笔钱,一共1129元,他给买家打完款后等了半天买家也没付款买货,他看了一下银行卡信息后又查了一下他的网银记录,发现没有到账,才知道被骗了。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月24日,有一位顾客在他的网店咨询购买一台打印机的问题,买家以对消费者有保障和可以为网店赚信誉为由,买家先汇款到他的银行账户,然后他再打到买家支付宝账户,然而他的银行账户还没到账,但买家发短信提示到账和到账的截图给他,他以为钱即将会到账,就先把118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买家支付宝里,但是到最后他也没收到钱,他觉得被诈骗了。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他在网上开了一家淘宝店铺,2014年3月28日,有个买家通过“旺旺”给他联系说要买儿童服装,买家说支付宝里没有钱,没法用公司的银行卡充钱,要用银行卡给他银行卡转账,然后他再把钱打到买家支付宝里,他就同意了,他把银行卡、姓名、手机号都发给买家了,然后他就收到了95566的3条提示短信,他就以为买家给他转了3笔钱,他就用他的支付宝给买家打了3笔钱,一共是1760元,他给买家打完钱后买家也没付款买货,他查网银记录发现钱没到账,才知道被骗了。6、被害人王某某、符某某、尹某某、陈某甲、邹某某、钟某某、陈某乙、刘某甲、陈某丙、韩某某、林某某、孙某乙、翁某某、武某某、李某丁、顾某某、魏某某、刘某乙、黄妹、曹程程、徐卫红陈述被骗经过与前三名被害人基本一致。7、哈公网安2014年4号勘验检查笔录:5月22日对呼兰区滨才城小区美逸居B栋4单元602室姜某某等人所用电脑进行检查,固定封存电脑主机15台。证明涉案账目、聊天记录来源。8、哈公网安2014年5号勘验检查笔录:5月22日对呼兰区师大嘉园小区18栋2单元602室任佳鑫等人所用电脑进行检查,封存固定电脑主机、硬盘共25件。证明涉案账目、QQ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交易记录等证据来源。9、哈公网安2014年6号勘验检查笔录:5月22日对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D-A17号2单元901室内任佳鑫等人所用电脑进行检查,封存固定电脑主机8台。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源。10、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假转账短信截图等。被害人武某某、邹某某、孙某乙被骗情况,及被告人诈骗的手段。11、诈骗账目明细:2014年5月7日至5月21日的账目。12、哈尔滨市网安支队情况说明:该队侦查人员赴全国各地调取被害人报案材料,目前已核实24起案件。13、电脑主机、银行卡等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于5月22日从任佳鑫处扣押电脑主机19台,5月22日从姜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8台、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网银1个。14、赃款扣押清单:2014年5月27日从任佳鑫处扣押赃款198,000元。15、电子数据及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光碟5张、检查笔录若干,恢复提取扣押电脑主机硬盘内的腾讯QQ信息和阿里旺旺信息,并固定于光碟内。16、鉴定意见:201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中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黑中会鉴字(2014)第003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任佳鑫等14人2014年3月19日至5月21日聊天记录中诈骗总额为260,056元,支付宝入账金额为426,775.35元,支付宝核实235,454元。其中孟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33,129元;张某乙涉嫌诈骗金额为74,215元;丁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44,024元;赵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10,420元;李某甲涉嫌诈骗金额为6,635元;鲍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59,775元;李某乙涉嫌诈骗金额为17,466元;张某丙涉嫌诈骗金额为14,392元。17、被告人任佳鑫的供述:从2013年5月开始诈骗,在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租的一个2单元902室,是他员工程某某签的租房协议。他们冒充买家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找卖家,然后骗对方说他们的银行卡不能给支付宝充值无法网上支付,先给对方银行卡操作假转账,再让对方往他们的支付宝充值。7个人,加上他8个人实施诈骗。他不具体做事,就是教给下边的人诈骗方法,然后分配赃款,程某某负责在网上批量注册他购买的支付宝账户,张某甲负责操作假转账,其他5个人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他给程某某一家卖支付宝账户的QQ号,然后程某某上网跟人联系,绑定建行的支付宝账户10元一个,绑定其他行的支付宝账户15元两个,最后他统一打款,程某某负责注册,然后给其他5个人提供。这家支付宝是他在网上搜索“实名认证支付宝资料”找到的,然后就长期联系了,他有时给对方往支付宝打款,有时给对方充值卡顶账。张某甲作假转账时先登录一台服务器,把上网IP隐藏,然后开通一个中行的网银,通过网银给被骗卖家银行卡转账,但是输入的不是真的卖家银行卡卡号,只是后四位一样,再输入卖家的手机号。只要发起转账,中行就会给卖家手机发短信,提示有人向尾数为****的银行账号发起汇款。如果有不相信的,张某甲就在网上用画图工具做一张假的汇款凭证给卖家。转账用的是中行网银,张野的名,是程某某通过一个同学办的。负责在淘宝网上联系卖家的5个人有鲍某某、张某乙、剩下的3个人不知道大名,只知道叫王鹏、小博、小刚。他们几个负责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联系卖家,假装买货,然后说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往支付宝充值,无法网上支付,只能先给对方的银行卡转账,再让对方往程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充值,如果有不信的,就通知张某甲做假汇款凭证发给对方看。孙某甲原来是干程某某的活,10多天之前他不让孙某甲干了,邢某某干过一两次张某甲的活。支付宝里的钱是这样变现的,他把支付宝里的钱转到5173游戏网站的账户上,然后用5173账户里的钱买手机充值卡,再卖给提供他支付宝账户的那家,对方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他,然后由程某某、张某甲、孙某甲去ATM取款,有时他也自己去。他们这伙人有个QQ群,每天晚上各自汇报骗成了几起。他们一共骗了20多万,应该骗成了百八十人。他给五个负责联系卖家的每骗成一起提30%,程某某、张某甲、孙某甲三个人不按次提成,他每天给程某某和孙某甲100元钱连上网带吃饭钱,一共给了他俩每人七、八千元钱,给了张某甲大概有四、五千元。在10多天之前孙某甲和张某甲打算出去单干,他就让程某某替孙某甲,让邢某某替张某甲,后来张某甲回来了,他就让张唯接着干了。他跟孙某甲和程某某说了,注册账号是洗黑钱用的,也跟他俩说了负责联系淘宝卖家的几个人就是骗对方的,张某甲做假汇款凭证也是为了骗卖家,他跟孙某甲、程某某、张某甲都说了是在骗卖家。他的网名叫“天涯”,程某某叫“查账找我”,张某甲叫“汇款找我”,孙某甲叫“.”,其他人就叫自己名。他们共诈骗约20多万元,其中除给同案提成和日常生活花销,剩余19.8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8、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其供述的诈骗手法与任佳鑫供述基本一致,他手底下有3个人,是张某丙、李某乙、谢长亮,他们负责聊单,跟淘宝卖家联系,他教给他们方法,负责给他们提成,任佳鑫帮他联系注册支付宝账户的和作图的。如果有不信的,他就在网上联系一个叫“打款”的QQ号,把卖家的银行卡号和户名、手机号发给“打款”,让“打款”做假汇款凭证,再发给卖家看。他不知道支付宝里的钱怎么变现,他在网上联系一个叫“521123”的QQ号,对方给他们提供支付宝账户,钱进支付宝以后,他们通知对方,然后由任佳鑫给他现金。他们这伙人有个QQ群,每天在群里通报骗成了几起。群叫“发财致富”,他叫“C”,张某丙叫“辉少”,谢长亮叫“路人甲”,李某乙叫“风调雨顺”。一共骗了5万多元钱,可能骗了有几十人。他给张某丙提30%,给谢长亮提60%,给李某乙全额。19、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他是从2014年2、3月份开始诈骗的。在呼兰区托斯卡纳小区他老板任佳鑫租的房子里,17号楼2单元902室,租房协议是他签的。有9个人,加上他是10个人。他和孙某甲是收账的,负责在网上注册任佳鑫购买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发给负责聊单的;张某甲是作图的,负责操作假转账;其他6个人是聊单的,负责在淘宝网上联系卖家。中行网银是张野的名,是他老家的一个朋友。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的有6个人,是鲍某某、张某乙、王国鹏,剩下的3个人不知道大名,只知道叫小博、小刚、宏宇。他把支付宝里的钱转到5173游戏平台的账户上买手机充值卡,再把卡号和密码给任佳鑫,任佳鑫联系卖家,再通过银行卡转账,然后他和张某甲、孙某甲去ATM取款。任佳鑫叫“天涯”,他叫“查账找我”,张某甲叫“汇款找我”,孙某甲不知道叫什么,他俩角色一样,不同时上群,聊单就叫自己的小名。一共骗了10多万,应该骗成了五六十人。任佳鑫给聊单的每骗成一起提30%,他和张某甲、孙某甲他们三个不按次提成,任佳鑫每天给他和孙某甲100元钱连上网带吃饭钱,一共给了他大概2000元钱,然后任佳鑫把自己的哈尔滨创想卡盟网络有限公司股份给他和孙某甲一人5%。刚开始3月份他管过几天账,然后做了一段时间图,从5月7日又开始管账了。他不管账期间是孙某甲进行管理的,他们的账目只有他和孙某甲管理过。账目他都记录在微云上。20、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他是2014年3、4月份开始诈骗的,共11个人。他和程某某是收账的,负责在网上注册任佳鑫购买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发给负责聊单的键盘手;张某甲和邢某某是作图的,负责操作假转账;其他6个人是键盘手,负责聊单的。程某某给他身份证姓名号码、银行卡号和余额,他负责注册支付宝账户,然后给其他6个键盘手提供。负责联系淘宝网卖家的6个人他只知道他们的小名,有海涛、小超、小博、小刚、宏宇、海龙。他把支付宝里的钱转到5173游戏平台账户,然后买手机充值卡,他再把卡号和密码给任佳鑫,任佳鑫联系变现。然后他和张某甲、程某某去ATM取款。他们每骗成一起,都告诉他。他查账之后在5173申请一个账户把钱转进去,买手机充值卡,然后就不用了,再申请新的。任佳鑫叫“天涯”,程某某叫“查账找我”,张某甲叫“汇款找我”,他叫“.”,键盘手就叫自己小名。他们一共骗了20多万,应该骗成了五、六十人。任佳鑫给聊单的每骗成一起提30%,他和张某甲、程某某三个不按次提成,任佳鑫每天给他和程某某100元钱连上网带吃饭,一共给了他大概五、六千元钱,然后任佳鑫把自己的哈尔滨创想卡盟网络有限公司股份给他和程某某一人一部分。20、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他在2013年11月份来哈尔滨打工,在“58同城”上看见有人招客服,老板是任佳鑫。他就到师大嘉园18号楼2单元602室去面试,工作是“卡盟”的客服,一直干到今年腊月27,没给他开工资他就回家了。2014年4月份他回来要以前的工资,任佳鑫拖着没给,大概七、八天以前(2014年5月15日左右),任佳鑫开始让他“作图”。是任佳鑫教他作图,刚开始的时候有人通过QQ给他发的图片,内容就是网银转账成功的图片,然后每次他作图的时候都有人通过QQ将作图的要求发给他,包括姓名、卡号、金额、日期等内容,他按要求修改好再把图片发回去,是一个QQ名叫“天涯”的给他发的。每次让他作图的有小刚(孟某某)、小超(张某乙)、海涛(鲍某某)、小博(丁某某)都给他发过,让他作图。他的QQ号记不住,名称是五、六个“a”。这个QQ号码他和邢某某用。他是今年4月份以后才到这工作的(指托斯卡纳小区),原来是在师大嘉园那工作,他从七、八天以前开始负责作图。孙某甲4月回来的时候负责查账,干了能有一个多月,最近什么都没干。小拓(程某某)是作图的,还负责算工资、发工资,最近没看见过程某某。邢某某这七、八天也是作图的,原来说是卡盟的,但是卡盟一直没运转。查账就是负责每天往QQ群里发支付宝账号和户名,发了这些就代表开工了。然后每天查支付宝里面的钱到没到。这个查账的QQ号码他不知道,群里的名字叫“查账找我”。这个QQ号之前一个多月是孙某甲用,因为孙某甲负责查账,孙某甲不干之后不知道是谁在用,现在好像是小拓(程某某)在用,但是他不确定。他最近这几天才开始干活,怎么开工资他还不知道,孙某甲也没开工资。其他人每半个月个开一次工资,好像是按照提成,但是具体他不知道。任佳鑫是老板,他们都管任佳鑫叫“老大”,不太过来,开工资的时候任佳鑫拿钱过来,按照小拓(程某某)算的工资发给大家。21、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他是在二、三天(2014年5月19日左右)之前开始诈骗的,在托斯卡纳。冒充买家给对方银行卡操作假转账,再让对方往他们支付宝充值。9个人加他10个人。老板交给他们方法,负责分配赃款;小拓是查账的,他和张某甲是作图的,负责操作假转账,其他6个人是聊单的,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他和张某甲那台电脑桌面上有个远程桌面连接,然后登陆一个中行的网银,通过网银给被骗卖家银行卡转账,但是输入的不是真卡号,后四位一样、中间改成四个或六个1,再输入卖家手机号,只要发起转账,中行就会给卖家手机发短信,提示有人向尾数为“****”的银行账号发起汇款,他们再把转账的截图去掉改动过的卡号发给对方,如果有人不相信,张某甲就在网上用画图工具做一张假的汇款凭证给卖家。中行网银是张野的名。负责联系卖家的6个人有张某乙、海涛、王鹏、小博、小刚、宏宇。他的QQ号是“×××”。一共骗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参与大概有一万多元,应该骗成了二三十人。老板给聊单的每骗成一起提30%,别人他不知道,他就是挣工资,一个月两千块钱,但只给他开了450元。22、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他是今年3月份到哈尔滨来的,在抚顺街人才市场找工作,“老大”在那招人,说是游戏代练,他就跟“老大”来到了托斯卡纳小区的工作室。第二天“老大”跟他说了真正目的,是在网络上骗钱,他的钱也花完了就同意了。骗来的钱,“老大”答应给他30%提成。他们这个工作室里的人只负责“聊单”,就是骗商家上钩,商家把钱打到他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后会在“阿里巴巴”里告诉他,他通过QQ告诉“查账找我”就算骗成了。他就直接把商家拉黑,这个账号就不用了。有时候商家会要汇款的截图,就是他们谎称给卖家银行卡里打钱的截图,是伪造的,这个由“×××”负责,他把商家账号、姓名、手机号码发给“×××”,“×××”四、五分钟后会把截图发给他,他再发给商家。“查账找我”是负责管账的,现在是程某某(小拓)。“×××”是作图的,就在他们工作室里屋。屋里有两个人,一个是孙某甲(洋洋),一个是张某甲(小奇),是他们两个负责作图。程某某原来是和张某甲负责作图的。他三月份干了半个月,分了3000多元;他离开了一段时间,4月20号回去的,干到“五一”,分到7300元;5月4号干到15号,分了8100元;16号到现在没有分钱。经他手被骗的几乎每天都有,多的几千元,少的一、二百元。他们四个里面,他和张某乙的成功率比较高。“老大“给的钱肯定比应得的30%少,“老大”压了他们一些钱,说是怕他们不干了。分钱的时候“老大”和程某某、孙某甲在里屋算账,孙某甲拿出来给我们,他们参与的人都在场。4月25日旺旺名“海阔天空gann”聊天记录中这单是他聊的,骗的同一个人。当时骗前几笔一共三千多的时候,他在群里问可不可以继续,“老大”说可以,他就骗了对方一个人六千多。一般情况下他们骗同一个人不超过三千左右,因为怕出事。这笔是程某某或者是张某甲帮他做的假汇款成功截图,随后卖家把钱打到他提供的支付宝里,在群里孙某甲告诉他钱到支付宝了。4月25日这天骗了6笔,共计6713元,这都是从被害人武某某那里骗的。2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014年三月份他在哈尔滨抚顺街人才市场,通过“老大”招聘“键盘手”到托斯卡纳工作室,和工作室其他人学怎么聊天。后来看工作室里的人的聊天内容知道是骗人了,当时身上没有钱了,就同意干这活了。他负责聊天,要到商家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他们中有人能让商家以为钱已经打到商家的账户内。商家上当后有专人负责把到账的钱进行处理。每天早上八点多,“查账找我”或者“汇款找我”会把作案用的支付宝账户发到群里,每天发一个,他们四个键盘手用的是同一个。他从今年三月份一直干到现在(5月22日),分了7000多元,经他手被骗的20多个人左右,基本上都是1000元左右,一共骗了大概2万元多。骗成一起“老大”给他提成30%。24、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今年四月份在哈尔滨抚顺街人才市场,通过“老大”招信息员到托斯卡纳小区工作室。看了几天知道是在淘宝网上骗商户的钱。过了3、4天没干活,老大告诉他发短信的活不能干了,问他能不能干这个活,他发现身份证没有了,他猜是被他们扣了,知道上贼船了,他不知道他们拿他身份证干什么了,没办法也就参与了。后来知道按照骗来的钱20%分钱,一个月以后是按30%分钱。他四月份开始干,分了5000多元;五月份请半个月回家参加婚礼,5月13号回来到现在(5月22日)没有分钱。经他手被骗的几乎每天都有,多的时候4000块,少的时候没有。他们四个里面他和鲍某某的成功率比较高。他总共拿到过五千二三。四月中旬那次一千多,四月末那次是三千多,五月份他是从12号开始干的,15号分了一千多。对QQ群聊天记录进行辨认、说明,确定其5月20日诈骗得手了5次,共9208元。2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他是操盘手。骗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但是老板一共给他发了两次提成,2014年4月份给了他1800元,2014年5月1日给了他6000元。对QQ群聊天记录进行辨认、说明,确定其4月28日诈骗邹某某5350元。2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他们是一伙一起作案,有分工。他把卖家的银行卡卡号和姓名电话要来,通过QQ群给作图的,会有同伙伪造短信和汇款截图。他从今年4月份开始干,干了一个月。他只认识赵某某,给他们分钱的叫什么佳鑫。半个月分一次钱,新手分20%,老人儿分30%。他分了两次钱,第一次800多,第二次600,他应该再分到500,佳鑫因为他不干了没给他,他四月末就不干了。经他手骗了三四个,多的一千多,少的三百多,总共5000元左右。2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每天九点左右上班,有人通过QQ群发给他们支付宝账号,他们在网上买东西,讲好价钱以后假装支付宝钱不够,通过银行卡假付款,让卖家把钱打到他们的支付宝,就行了。从今年4月份开始诈骗,干了将近一个月。他是和李某甲一起干的,后来觉得不是正路子,就不干了。分钱的叫“佳鑫”。骗来的钱当天对账,半个月分一次钱,新手分20%,老人儿分30%,他分了两次钱,第一次1000多,第二次2000多,总共3000多。经他手骗了三个人,有1000多的,有3000多的,有4000多的,总共10000元左右。骗的卖家有卖音响的、卖钻头的、卖衣服的。27、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他是一个月之前(4月20日左右)开始诈骗的,在呼兰区滨才城美逸居B栋3A单元602室。他们冒充买家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找卖家。三个人跟他一起诈骗,加他四个人。他们有两个老板,任佳鑫和姜某某,姜某某教他们方法,然后负责给他们提成。他和一个岁数大的是聊单的,负责在淘宝网联系卖家。怎么操作假转账他不知道,他们只需要把卖家的银行卡号和户名、手机号发给叫“打款”的QQ号,剩下的事由“打款”去做。一共骗多少钱他不知道,他参与的有两起,一次1650,一次810。老板给聊单的每骗成一起提30%,还没给他提呢。第二次供述他骗了十起左右,一共骗了8000多元钱。都是淘宝卖家,有一起1800元骗的山东的,一起1200元骗的浙江的,别的记不清了,还有上海的。老板不让他们骗北方的。分两次提的,每次提1200元。上次供认的一次1650、一次810元还没给他提。对QQ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记录进行辨认、说明,确认其于4月23日从被害人周晓处分两次共骗得1750元、5月10日从被害人薛宁处分三次共骗得1880元、5月15日从被害人严庆亮处骗得1400元,以上金额共5030元。一共诈骗多少钱他不记得具体金额了,应该是10000多块钱。有诈骗8000多块钱的提成他得到了,2400多块钱的样子。28、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姜某某是他外甥。和他一起被抓的张某丙、谢长亮是姜某某找来的,给姜某某干活,他俩比他去的早。在淘宝网上骗钱,当时姜某某找他来是说让他做饭,后来他看他们骗也就学会了。5月4、5号左右开始诈骗,他骗多少姜某某就给他多少。骗了大约5、6个,总共骗了10000。对QQ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记录进行辨认、说明,确认其于5月15日从被害人曹翼处分四次共骗得6310元。他当时没有拿到这些钱,后来在5月16号姜某某一次性给了他10000块钱。被告人任佳鑫等14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佳鑫、程某某、孙某甲、张某乙、鲍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姜某某、张某甲、邢某某、孟某某、丁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任佳鑫、姜某某系主犯,程某某、孙某甲等12人系从犯。任佳鑫应对诈骗总额260056元负责,其能当庭认罪并积极返赃198000元,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姜某某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任佳鑫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姜某某应对张某丙和李某乙的犯罪总额31858元负责,其能当庭认罪并积极返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张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张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张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程某某、孙某甲、鲍某某、张某乙诈骗数额巨大,系从犯,以上各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返赃,可减轻处罚。张某甲、邢某某、孟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诈骗数额较大,系从犯,以上各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悔罪,除孟某某家属未能返赃外,其余各被告人家属均能积极返赃,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佳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三、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四、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五、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六、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七、被告人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八、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九、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十、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十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十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十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十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