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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与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99号原告: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军。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和兴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