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朝阳市建庆矿业有限公司与李俊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建庆矿业有限公司,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庆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4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俊杰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