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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文涛诉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赵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鲁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文涛与被告青岛正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友驾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韩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萍、国敏锐共同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赵文涛、被告正友驾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恩军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驾驶员培训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退还原告赵文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国敏锐人民陪审员  夏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