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43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2013年1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了限期执行令,被执行人卢某收到此令后,于2015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20000元及执行费170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受偿1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3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卢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3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