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郭某甲,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郭某乙,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