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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士燕、宋沁兵、肖虹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张士燕,宋沁兵,肖虹,张世旗,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张士燕,女,1967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宋沁兵,男,1978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肖虹,女,1980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世旗,男,1967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贾艳,女,1968年5月3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士燕、宋沁兵、肖虹、张世旗、贾艳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士燕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士燕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