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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大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保字第00007号原告:辽宁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被告欠原告货款129637.00元。原告要求对被告在存款135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大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在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