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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兴刘与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刘,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赵燕歌,郝利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400号原告孙兴刘,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英豪、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7号楼1层附1号。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燕歌,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郝利名,男,汉族,1978年11月22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英豪、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刘诉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燕歌、郝利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燕歌的起诉。第三人郝利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燕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兴刘及第三人郝利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刘及第三人郝利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尚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