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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与彭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彭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法定代表人黄丽芳,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向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樊国珠,该行员工。被告彭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与被告彭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诉称:2011年4月15日起被告多次利用银联标准金卡普卡透支,拖欠信用卡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所欠本金448.82元,利息及滞纳金等125.26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银联标准金卡普卡透支款本息人民币574.08元(利息、滞纳金按实际还款日结算)。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九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浔春人民陪审员  詹 敏人民陪审员  曹德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