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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富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丽,许冬,马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79号申请执行人王富丽,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许冬,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红玲(系被执行人许冬的妻子),年龄不详,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富丽申请许冬、马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