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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风波庄酒家与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风波庄酒家,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63号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风波庄酒家,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刘俊。委托代理人:张雪琦,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风波庄酒家与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通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